原产地证签证包括一般原产地证书和优惠原产地证书
一、概念:
货物的原产地,是指货物的最初来源地,即货物的产地生。进出口贸易中货物的原产地,是指作为商品而加入国际贸易流通的货物的来源地,即商品的产生地、生产地、制造地或产生实质性改变的加工地。究其实质,国际贸易中所说的“原产地”实际上是指与货物的生产地有关的某一商品的经济国籍,人有国籍,而且还存在二重国籍的情况。商品也有国籍,但商品的国籍是唯一的,不可以既是A国的产品又日B国的产品。
原产地证明书是货物出口国特定的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口货物为某一国家或地区原产地证明文件。在中国指的是:证明有关出口货物是中国的天然产品或是在中国经过了主要的和最后的制造加工工序的产品,且该制造加工工序所使用的主要原料的外形、性质、形态或用途产品了实质性的改变。
二、原产地的判定标准
第一类:完全国产的。
第二类:二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所谓“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中国对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税则归类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所谓“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对非中国生产的原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格的30%。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厂交货价—非中国的原产料价值)*工厂交货价X100%,如果大于等于30%,就可以申请中国的原产地证书,如果小于30%,那就只能申请加工装配证明书。
三、作用:
1、作为实行差别关税待遇的主要依据。
2、作为实行对进口货物有判别的数量限制的根据。
3、作为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货物的工具。
4、作为实施贸易政策、实行贸易统计和编写贸易及海关年鉴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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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会签发的优惠原产地证书主要有:《亚太贸易协定》、《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和《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优惠原产地证书。
1.《亚太贸易协定》优惠产地证
2.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产地证
3.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产地证
4.中国-秘鲁自贸协定优惠产地证
5.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优惠产地证
6.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 ECFA
7.中国-瑞士自贸协定优惠产地证
Certificate of Origin used in FTA between CHINA and SWITZERLAND
8.中国-冰岛自贸协定优惠产地证
Certificate of Origin used in FTA between CHINA and ICE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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