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处室: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09-08-18 点击数: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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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按照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08年度县(市)、区目标管理考核项目(指标)及标准分的通知》(甬考〔2008〕2号)和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县(市)、区2008年度行政审批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甬审管办〔2008〕8号)及《关于对市直部门2008年度行政审批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甬审管办〔2008〕9号)考核项目要求,其中政务公开考核项目今年主要考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现将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按照考核指标的各项要求,切实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情况(10分)
  1.分管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建立(明确),工作人员落实,任务分解到位,县(市)、区要求主管部门明确、工作网络建立。
  2.制度体系建设完整。
  (二)场所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10分)
  1.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电子政务建设情况。
  2.信息公开场所的建设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55分)
  1.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
  2.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完整性、真实性情况。
  3.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处理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5.市政府布置的其他事项完成情况。
  (四)其他情况(25分)
  1.举报、投诉信息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2.发生的泄密情况。
  3.发生的行政复议、诉讼情况。
  4.发生信息公开应急事件的处理情况。
  5.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其他情况。
  (五)加分情况(10分)
  因政府信息公开成绩突出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加10分。
  三、考核方式和要求
  (一)考核采用100分制,具体分值及打分方法见附表,奖励分加入后超过100分的按100分处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考评所得分值按比例折算计入年度目标考核分值。
  (二)考核工作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审管办、市信息中心抓好落实。
  (三)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应于当年的12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表.doc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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