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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01号 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文号: 公告2011年第101号 发布处室:信息联络部 信息来源: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2-01-02 点击数:3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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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101号
【发布日期】2011-12-31
【实施日期】2012-01-01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10年第105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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