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2009年度境外经贸联络处奖励资金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甬外经贸境外〔2009〕78号)精神,我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对2009年度全市16家境外经贸联络处工作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申洲(柬埔寨)有限公司等16家境外经贸联络处。
二、考核内容
(一)信息畅通:收集报送驻在国(地区)的市场、环境、合作项目或招商引资等方面信息,被市外经贸局采用信息全年不少于6条。
(二)促进合作:向宁波企业介绍项目信息并促成派员赴外考察。
(三)客商邀请:邀请驻在国(地区)客商参加在我市举办的浙洽会、消博会、服装节及其他重要经贸活动;邀请驻在国(地区)客商来宁波进行投资和贸易洽谈等。
(四)配合协作:为各级政府和我市企业经贸团组考察活动提供帮助; 协助境外突发事件处置; 承担政府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考核程序
(一)7月20日前,各境外经贸联络处将书面工作总结、相关证明材料、考核评分表、主办企业所属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意见一并报送市外经贸局;
(二)市外经贸局依据考核办法对各境外联络处全年工作实绩进行具体考核;
(三)7月31日前,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定考核结果;
(四)8月15日前,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到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再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拨付至相关企业。
(五)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每年的境外经贸联络处考核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写出专题报告,为制定下个年度考核办法和资金安排提供依据。
四、资金安排及奖励规定
(一)2009年共安排境外经贸联络处考核奖励资金80万元人民币,不足部分由外经贸扶持资金中调剂。
(二)各境外经贸联络处考核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奖励5万元人民币;90分(含90分)以上奖励7万元人民币;100分(含100分)以上奖励10万元人民币;120分(含120分)以上奖励20万元人民币;达不到80分的不予奖励。
请各境外经贸联络处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如实做好自评申报工作,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将全额收回奖励资金,取消今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附件:2009年度境外经贸联络处工作考核评分表
宁波市外经贸局
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