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称,该方案规定,外资参与人民币PE基金的合计出资比例上限为50%,其将参照QFII模式,通过设立类似的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由外管局批准额度的方式进行。不过,申请QFLP资格的外资可能必须达到一定条件,如管理基金的规模、从业经历等。
在额度方面,方案规定,作为一支人民币PE基金发起人的外资GP和外资LP,其一次性换汇额度累计不得超过该人民币基金总规模的50%,其中GP换汇额度上限为5%。
此外,由于试点方案给予外资PE一定的换汇额度,为防止热钱流入,有创投人士透露,该试点方案还在换汇资金投资领域上给予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如不得投资于房地产市场、股票市场等。
此前,受制于现行法规,外资PE参与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两大障碍:第一,按照行业惯例,作为GP需要在一支基金中投入一定比例(一般1%-5%不等)的资金,以作为对其他合伙人的信心保证,但外管局142号文第三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第二,国内目前并没有对人民币基金能否募集外资及外资参与比例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