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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新政策出台

发布处室:信息联络部 信息来源:宁波日报 发布日期:2009-11-17 点击数: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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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新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以下简称“国内收货人”)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事宜。国家质检总局不再受理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

  国内收货人可通过质检总局“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http://scrapconsignee.eciq.cn)提交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在网络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国内收货人应将全套书面注册登记材料寄送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通过网络申请注册的国内收货人在电子提交注册申请成功后,可获得查询密码,以便了解本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注册登记资格后的监管状态。

  检验检疫部门在此提醒宁波进口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代理单位和加工利用单位: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做好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工作,避免货物通关受阻而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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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废物原料进口的国内收货人,都应取得注册登记。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注册登记证书(或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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