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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处室:信息联络部 信息来源:财务处 发布日期:2009-10-23 点击数: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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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波市外经贸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宁波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外经贸财〔2009〕89号)(以下简称《办法》),对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为尽快落实此项政策,运用好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特对《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商务部《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

二、《办法》的直接目的:为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我市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原则:要有利于改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环境,促进中小外贸企业健康发展,引导我市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低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并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四、《办法》所称中小外贸企业是指具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且上年度或本年度进出口实绩小于4500万美元的各类外贸企业。

五、专项资金的补贴年度: 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

六、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经营资格的信用担保机构,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二)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三)经属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到市经委备案登记,获得《营运备案证》;

(四)除农业、科技专业信用担保机构外,注册资金3000万元及以上;

(五)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注册资本1倍以上(含1倍)。对单户企业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注册资本10%;

(六)担保费率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以内。单笔担保业务收取的月担保费率不高于2.5‰;

(五)担保机构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量必须月均达到100万元以上。

《办法》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中有何问题可及时与市外经贸局(财务处)联系,联系人:胡宏伟、王芬,联系电话:87178050、87178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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