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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1日起我国将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

发布处室:信息联络部 信息来源: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9-06-30 点击数: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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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稳定外需,调整出口结构,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我国对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进行调整,取消小麦(2150,1.00,0.05%)、大米、大豆(3657,20.00,0.55%)等粮食产品以及硫酸、钢丝等工业品的出口暂定关税,降低微细目滑石粉,中小型型钢,部分氟化工品,部分钨、钼、铟等有色金属及其中间品等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

  同时,为促进化肥行业平稳运行,支持农业生产,对化肥及化肥原料的出口关税进行调整,取消黄磷、磷矿石、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产品的特别出口关税,对黄磷继续征收20%的出口关税,对其他磷、磷矿石继续征收10%-35%的出口暂定关税,对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化肥产品(包括工业用化肥)统一征收10%的出口暂定关税。延长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征收出口关税的淡季时段,将尿素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月,磷酸一铵、二铵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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