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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附加费的法律透析与实务应对——以2026年以伊战争为背景

发布日期:202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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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中东局势持续紧张,航运受阻,各班轮公司相继加收战争相关附加费。针对近期大量涌现的战争附加费相关投诉咨询,宁波市贸促会调解中心“急企业之所急”,迅速响应,特邀中心资深调解员、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黎萍,及同所的徐扬律师,结合一线实务撰写本文,聚焦战争附加费的合法性边界与博弈策略,以专业力量为企业纾困解难,护航甬企从容破局。

 

 

战争附加费的法律透析与实务应对

——以2026年以伊战争为背景

2026年2月,以色列与伊朗爆发全面战争,迅速波及霍尔木兹海峡、红海—曼德海峡等中东核心航运水域,导致航运安全急剧恶化、常规航线中断,船公司运营成本大幅攀升。为应对成本增加,各班轮公司相继对相关航线加收战争相关附加费(如战争风险附加费、低硫附加费、紧急运营附加费等),收费标准从每集装箱1500美元至4000美元不等,引发广泛争议。本文以此次战争为背景,尝试结合法律规定与行业实务,分析承运人加收附加费的合法性,并为货方、货代及承运人提供一些化解争议、防范风险的参考建议。

一、承运人加收战争附加费的法律依据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并非可以随心所欲地增加运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通常表现为提单、海运单或租船合同)一旦成立,运费即被锁定。然而战争作为一种极端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事件,打破了原有的合同均衡。承运人加收战争附加费的法律依据,并非源于某一项单一的法条,而是建立在法律原则、监管规定及合同约定等复合基础之上。

(一)国际公约:无加收战争附加费的直接依据

《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第4条第2款规定了承运人或船舶对因战争行为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责;《汉堡规则》下承运人的归责原则是推定过错责任,承运人如能证明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则无需为战争行为造成的损失负责;《鹿特丹规则》则将“战争、敌对行动、武装冲突、海盗、恐怖活动、暴乱和内乱”均列为了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前述国际公约虽均规定了承运人可对因战争行为造成的损失免责,但并未明确赋予承运人可另行增收费用的权利,并不能作为加收战争附加费的直接依据。

(二)法律原则:情势变更的适用

我国法律体系下,依据《民法典》第533条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目前以伊战争导致的航线中断、成本暴涨,显然超出了正常的“商业风险”范畴(如一般的运费涨跌)。承运人可以依据此条要求与货方“重新协商”运费(即加收战争附加费)。但必须强调,情势变更原则不赋予承运人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如果协商不成,承运人不能直接扣货或单方收费,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监管规定:运价备案制度的刚性约束

对于挂靠中国港口的船舶,承运人(无论是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还是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配套实施细则进行运价备案,备案的运价包括海运运价和海运相关附加费,承运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其中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64号公告《关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精细化报备实施办法》第三条备案范围中明确规定,备案义务人在新设、调涨附加费前,应与收费对象沟通协商,并在报备时提交说明调涨依据、幅度合理性的材料。这为面对不合理战争附加费的中国货主提供了一条行政维权路径。

目前各大国际班轮公司均发布了加收附加费的通知,货方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要么接受要么弃货”。如严格依照前述法律规定,此种行为可能存在一定的程序瑕疵。作为货方,可以尝试核查承运人主张的附加费是否已经备案、备案生效日期是哪天、备案的费率是多少。如果承运人催缴的金额高于备案金额,或者催缴时备案尚未生效,货方可尝试据此拒绝支付或拒绝全额支付加收的附加费。

(四)合同约定:提单条款与订舱确认书的核心作用

在班轮运输中,承运人加收各项附加费的最直接依据往往是提单背面的“承运人条款”或双方缔约过程中的“订舱确认书”。绝大多数大型班轮公司的提单背面条款或运输条款中,都包含类似“承运人有权在运输过程中因燃油价格波动、货币汇率变化、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随时向托运人加收附加费”的兜底条款。在普通法系下,只要该条款在订舱时已向托运人充分披露(如通过官网公示、行业通用的提单格式),通常会被认定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下,提单背面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属于单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如承运人不能证明已充分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属于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在实务中,承运人往往会在战争爆发后,在新的订舱确认书中明确列明各项附加费的名称和金额。托运人在确认订舱并交货时,若未提出异议,法律上可能会被视为通过默示行为接受了该变更。

不过即使承运人有权收取战争附加费,这也不意味着他们可以“漫天要价”。承运人收取附加费的基本原则在于填平其因战争导致的额外支出,而非借由战争获得额外利润。如货方对附加费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则承运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新设或调涨附加费的合理性。

二、贸易合同下战争附加费的承担主体

关于战争附加费的争议,不仅存在于运输合同中,还存在于贸易合同下的买卖双方之间。

FOB术语下,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如果卖方为了方便代为与承运人订舱,承运人向卖方催收战争附加费时,卖方没有任何法律义务支付。卖方应立即将账单转发给买方并声明拒绝支付。

CIF或CFR术语下,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此处的“运费”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狭义理解为“完成正常运输所需的基础对价”。对于战争这种异常事件导致的附加费,如果买卖合同未作特别约定,极易产生争议。如果作为卖方,可以主张CIF下的运费义务以“合理航线和正常商业条件”为限,战争附加费属于非正常条件下的异常支出,买方作为受益人应予补偿;如果作为买方,可以主张按Incoterms 2020规定CIF下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并未区分基础运费与附加费。

三、给货方、货代及承运人的操作建议

(一)货方:主动防范,依法维权

1. 事前防范:签订贸易合同时,明确战争附加费的承担主体;签订运输合同时,明确战争附加费的收取条件、收费标准等;选择信誉良好的合作方,随时关注航线动态,合理规划出货时间。

2. 事中核查与留存证据:收到加收附加费的通知后,核查附加费备案情况,要求承运人提供收费依据,留存与承运人的沟通记录,盯紧在途货物动态。

3. 事后维权:承运人单方扣货、强制收费的,应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或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权。但应特别注意,如相关争议未能及时解决,应先行付费提货或尽早作出弃货决定,避免货物长期滞留导致损失扩大,不合理的扩大损失将由货方自行承担。

(二)货代:居中协调,规范操作,防范连带责任

1. 明确权责边界:作为代理人与货方或承运人签订合同时,明确自身代理人角色,避免因约定不明承担额外责任。

2. 及时传递信息:及时将承运人加收附加费的通知、更新的报价单等传递给货方,及时将货方诉求反馈给承运人,避免因未尽代理义务而担责。

3. 留存证据:留存全部单据及与货方、承运人的沟通记录,尽量以书面形式沟通(邮件优先、即时通信软件次之),避免通过电话沟通重要信息;尽量对公收付款,避免私下转账。员工离职时做好书面材料及沟通记录的交接工作。

(三)承运人:依法收费,规范操作,避免法律风险

1. 收费依据明确:确保运输合同中对加收战争附加费有明确具体的约定,格式条款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收费对象需具体明确,不应脱离具体货物、具体航次、具体港口等抽象设立收费项目。

2. 收费程序合法:加收附加费前应与货方进行协商,留存协商记录;严格履行运价备案义务,提交说明调涨依据、幅度合理性的材料。

3. 收费金额合理:加收的附加费金额应与因战争导致的额外支出金额相匹配,不得借由战争谋取额外利润。

4. 规范履约:合理评估扣货风险,尽量协商解决争议。临近安全港口卸货时应充分考虑货方利益并及时通知货方。

四、结语

承运人加收战争附加费绝非一项不受约束的天然权利,其合法性高度依赖于合同条款的精准拟定以及实际损失原则的刚性约束。在全球地缘政治局势复杂多变的背景下,各方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加强沟通协作,合理分担战争带来的额外成本和风险,推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行业的有序发展。

 

作者:

杨黎萍  中国贸促会宁波调解中心调解员

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  扬  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声明】

本文章所载内容仅供一般性参考与交流,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切勿为任何目的依赖本文信息。文章仅代表作者在特定时间点的观点与分析,可能随法律法规、司法实践或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调整,平台不保证内容的绝对准确性、完整性或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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