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晶:争议专题系列:国际仲裁流程剖析








国际仲裁通常指于中国境外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程序。国际仲裁作为解决平等主体间民商事纠纷的机制,充分彰显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在跨境投资和交易中,鉴于仲裁程序的保密性、仲裁机构的中立性、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与可执行性,当事方往往在交易文件中通过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条款来明确相关规则。统计数据显示,香港、新加坡等地仲裁院受理的涉及中国当事人的案件数皆位居前列。
国际仲裁需综合考虑仲裁请求、持续时间、管辖地和适用法律,并为后续的仲裁裁决执行做好准备。在许可范围内合理运用国际仲裁程序,是该领域律师长期关注的课题。由于仲裁文书具有保密性,成功运用国际仲裁规则往往依赖主办律师团队的丰富经验。 一、国际仲裁流程 国际仲裁流程主要包含以下环节:仲裁申请的提交;送达;被申请人抗辩和反请求;异议环节(管辖权、合并审理等异议);仲裁庭组庭;案件管理会议;临时措施;全面文书陈述与答辩;文件披露;开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开庭后文书的提交;仲裁院签发裁决。 以上流程可能根据案件情况存在调整,部分环节可能存在交叉或不适用的情况。例如,异议和临时措施申请可能出现在仲裁程序的不同阶段。实操中,应根据案件特点和客户诉求精细把控各个环节的进程。 二、要点剖析 国际仲裁程序的每个环节都值得深入研究和讨论。鉴于篇幅有限,本文仅对以下三点简要剖析。 管辖异议。管辖异议是国际仲裁中重要且复杂的环节。国际仲裁案件经常涉及多个协议所产生的仲裁请求,办案律师需要结合仲裁客户的目标判断仲裁请求是否涉及管辖问题,排除不当管辖因素,保障客户获得公平的裁决。 管辖异议应尽早提出,通常需在提交答辩状时一并提出,否则可能被视为放弃权利。管辖异议也常常作为仲裁策略中的关键,以延迟仲裁程序或规避仲裁。管辖异议的依据通常包括:(1)仲裁协议无效或不可执行,当事人不适格;(2)争议事项的不可仲裁性;及(3)仲裁机构不适当。 若案涉交易涉及多个协议且不存在管辖冲突,有时可根据Fiona Trust推定(即推定合同当事人作为“理性商人”,通常有意在同一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解决关联合同项下的所有争议,起源于英国法)扩大仲裁协议覆盖的文件范围。若案涉交易文件包含不同的争议解决条款,Fiona Trust推定的适用可能受到限制。因此,办案律师应全面考察协议文本和客观证据,以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明确的仲裁意图。实操中,双方在协议签署阶段应尽可能通过协议的清晰措辞来明确仲裁意图,并留存客观证据。 合并仲裁。合并仲裁是指在一个仲裁庭解决多个协议产生的争议,旨在提高解决争议的效率、节约成本,并保证仲裁结果的一致性。由于案涉交易通常涉及多个协议,合并仲裁实际上已经成为国际仲裁中被普遍接受的程序机制。 合并仲裁的申请可以由任何当事方提出。若其他当事方均同意合并仲裁,操作则较为简单。若有当事方提出异议,申请方需要初步证明已满足仲裁规则规定的合并仲裁条件,并由仲裁庭组庭之后安排相关听证和裁决。 合并仲裁申请或异议应尽早提出。虽然也可在仲裁庭组庭之后再申请合并仲裁,但应确保在合理阶段内提出,避免过晚影响整体仲裁进程。 合并仲裁可能会加重某一方的负担,增加仲裁的复杂性。特别是对被申请人而言,申请人的仲裁申请通常基于多个协议,被申请人可能被迫接受申请书中的既定框架,忽视了对合并仲裁审理多个协议提出异议的权利。 文件披露。国际仲裁程序中的文件披露环节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性,是实施仲裁策略、达成仲裁目标的关键。各方需要围绕争议焦点,通过雷德芬表格(Redfern Schedule)等工具,列明要求披露文件的范围、与争议的相关性和重要性、受对方占有和控制的依据。文件披露时间通常在案件管理会议中确定,各当事方也可基于合理理由在任一阶段或通过临时措施提出申请。 被请求文件披露一方可以提出异议,例如文件不具有相关性和重要性、披露范围过于宽泛、披露负担过重、文件不由其占有和控制,或者对方“钓鱼式”取证等。此外,不予披露文件的理由还可能涉及披露存在法律障碍、免证特权、商业秘密等。仲裁庭通常依据《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IBA规则),在审查各方的理由后作出披露文件的具体决定。 由于中国法下并没有文件披露的相关概念,当事方在披露不利于自身的文件时容易产生抵触情绪。若不遵守仲裁庭的文件披露命令,故意隐瞒或销毁文件,可能面临不利推定和金钱惩罚。隐瞒或伪造证据也可能构成欺诈,许多司法管辖区会以严重的程序欺诈行为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撤销裁决或者不予执行相关裁决。 (原标题:国际仲裁流程剖析及关注要点) 来源:商法CBLJ 作者:白晶,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联系方式:xiao.bai@zwlawyer.com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4年10月刊,https://law.asia/zh-hans/key-aspects-international-arbitration-process/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