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执行“僵局”,首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成功调解
近日,宁波市贸促会下属调解中心成功调解了一起涉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案件。这是自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以来,调解中心办理的首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成功破解了关联案件陷入的执行“僵局”,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妥善解决类似纠纷提供参考。
该纠纷起源于包括宁波某电子商务公司在内的3家公司因侵犯某国际知名品牌的商标权,被法院分别判处赔偿权利人17.9万元、3.5万元、5.2万元的经济损失,共计26.6万元。3家公司的股东相同,均为杨某和王某。判决生效后,3家公司均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实现债权。由于3家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该规定为债权人提供了新的解决路径,以应对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某国际知名品牌的商标权人遂以此为依据,分别向不同管辖法院提起3起诉讼,将3家公司的股东杨某和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股东加速出资,对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收到其中涉宁波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起诉后,委派调解中心开展诉前调解工作。调解中心高度重视这一首例纠纷,迅速指派调解员组织案件调解。调解员仔细梳理案件脉络,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诉求,深入剖析双方的争议焦点和利益主张。一方面,向股东们详细阐释新法规要义,明晰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协调商标权人合理考量被告股东的实际情况,协商合理的债务清偿金额与方式,平衡双方利益诉求。
通过多轮悉心调解,各方最终就3起诉讼一并达成和解,由股东杨某、王某一次性支付商标权人25万元,商标权人不再追究利息等其他法律责任,并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案涉公司、法定代表人等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此次首例涉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的成功调解,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充分考虑了股东的利益诉求,实现了系列纠纷的高效化解,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为今后处理涉公司债务纠纷提供了参考。后续,调解中心将继续充分涉外商事调解职能作用,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持续助力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