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际商会章程








中国国际商会宁波商会章程
(2022年9月16日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国际商会宁波商会,简称宁波国际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Ningbo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为:CCOIC Ningbo。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宁波市依法设立的从事国际贸易、商务交流、投资合作和其他商业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的区域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专业性的服务,开展促进本会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交流活动,推动宁波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开展国际经贸合作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诉求。积极倡导社会责任与公益事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宁波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宁波市贸促会)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宁波市贸促会党组。
第五条 本会设在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征询了解会员及其他中外企业进行经济贸易活动的实际需要,代表会员向立法机关、有关政府部门转达或提出建议和诉求;
(二)协助会员与有关政府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国际组织等进行沟通协调,帮助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三)介绍国内外的经济贸易法规政策投资环境等,为会员经营提供商务信息和咨询、法律顾问、仲裁调解、信用管理等服务,经相关机构授权出具商事纠纷的公评意见和各种商事证明、签发原产地证和暂准免税进口单证册(英文缩写 ATA)、代办领事认证等;
(四)开展同各国和地区经济贸易界的联络工作,发展同国内外商协会、经济贸易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友好关系;邀请和接待世界各国和地区经贸和技术代表团来访,组织宁波经贸和技术代表团出国访问和考察;
(五)在国际贸易准则、管理理论与实务、市场经营能力、专业水平资质、技术技能等方面开展培训业务,帮助会员积极应对市场竞争;
(六)组织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和团体在各国和地区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和参加国际博览会;接待或承办国外相应机构和工商企业界在宁波举办的经贸洽谈会、技术贸易交流会和各种类型的经贸研讨会、展览会,在宁波举办和承办国际展(博)览会;
(七)在全市范围内吸引会员,开展各项会员活动,为会员提供交流、沟通、商谈、推介、宣传的机会和平台,帮助会员获得更多发展机会、提高国际竞争力;
(八)指导各区(县、市)和各行业贸促机构(或专业委员会)工作;
(九)承担业务主管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委托交办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提供人力资源输出;
(十)依法开展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凡在宁波登记、从事相关经贸活动、信誉良好的企事业单位,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
(三)凡在宁波地区从事相关经贸活动、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人士、学者和研究工作者,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四)凡在宁波地区经合法登记,从事与国际商业活动相关的业务,信誉良好的社会团体、境内外相关组织机构驻宁波的办事处,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
(五)宁波市各区(县、市)国际商会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团登记证书或其他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具有类似作用的证件复印件;
(三)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核准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执行本会做出的决议和决定;
(四)支持和配合本会开展业务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和证明会员身份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对本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予以除名并通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任免理事;
(三)审议通过会费管理办法,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五)听取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讨论有关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应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理事会提交的财务报告、工作报告,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特殊情况下,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吸纳新的理事,并以适当方式征询会员代表的意见;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可酌情提前或延后。必要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熟悉和热爱本行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贸促会会长、副会长报请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兼任本会会长、副会长。本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副会长、秘书长担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须经会长提名、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监督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
(五)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部门、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组织各部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工作;
(五)组织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负责处理全面事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也可承担由会长委托的相关职能。
第二十六条 理事、副会长、会长一般由所在单位推荐其负责人作为候选人,经选举产生。如理事、副会长、会长离开该单位,可推荐增补该单位新任负责人接任。会长、副会长、理事可由理事会补选。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由3-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情况,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未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会员违反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要依据章程制定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制度,监事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公机构,其职责是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在获批准后组织实施,审核、批准会员入会,承担理事会交办的其它任务。秘书处向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 本会可按有关法规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与管理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财务独立核算,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际商会性质和员工业绩确定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会计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业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及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五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16日中国国际商会宁波商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办理。根据本章程制定的本会内部管理制度,与本章程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