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证明书
一、概念:
国际商事证明是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中国法律、有关规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对与国际商事活动相关的文书、单证和事实进行证明的活动。
二、作用
1、使我国的出口货物在进口国海关顺利通关。2、使我国的出口货物按信用证的要求顺利结汇。3、使我国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拥有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在其他国家得到保护。4、为在境外设立办事机构、投标或承包工程的公司、企业提供必要的证明。5、为我国的出口产品在进口国取得生产、销售许可提供证明。6、为国际商事活动中的纠纷解决、仲裁或诉讼提供证明。
三、办事流程
申请人进入http://www.rzccpit.com网站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按要求提供资料,也可通过电话、网络进行咨询,确认后随带资料(或邮寄)到宁波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E区,审核通过后,汇款或现场缴费,加急件证明书一个工作日(平件五个工作日)后快递送达或自取。
四、法律依据
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
第五条中国贸促会系法人。可以同各国、各地区有关组织和机构、国际组织签订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的协议、议定书和其他文件。
第八条中国贸促会的职责是:
(六)代表贸促会和商界向国家立法部门提供立法建议,参与制订、修改、翻译国际贸易惯例;办理国际和国内外企业的商事活动进行法律咨询,受理商务投诉,提供法律帮助;国内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域名争议及其有关调解业务,用仲裁、调解等多元争议解决方式处理纠纷;与各国商会、律所及其他法律服务组织合作,建立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平台;签发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和商事证明书,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代办涉外商事文件的领事认证业务;受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理算业务;进行涉外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的理论和实务研究,组织涉外商事法律方面的对外交流活动;对企业进行法律培训,制定编撰国际商事惯例。
(七)代理中国企业和个人在国内外或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中国的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业务,提供知识产权的咨询、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开展技术贸易等工作;向国家立法部门提供上述方面业务的立法意见。
第二十条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系独立的法人,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业务,对外签订有关促进经济贸易的协议、议定书和其他文件。
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国际商事证明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际商事证明事务工作的管理,促进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依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商事证明,是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中国法律、有关规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对与国际商事活动相关的文书、单证和事实进行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依上款规定出具的证书统一称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证明书》(以下称证明书)。
第四条中国贸促会对本系统国际商事证明事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是本系统证明书业务工作的管理部门,具体行使管理职能。
第五条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下设的出证认证机构受理全国范围内的国际商事证明业务。经中国贸促会授权批准,中国贸促会地方分会及中国贸促会地方支会(简称地方分、支会)可以受理授权范围内的证明事务。
第六条被授权地方分、支会出具需办理领事认证的证明书,须经中国贸促会特别授权批准。具体办法由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五、下载表格
六、联系方式
地址:宁波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E区
电话:0574-87368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