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证书
一、概念
1、非优惠原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简称CO),是出口国的特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出口货物为该国家(或地区)原产的一种证明文件。在中国是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证明文件。
2、优惠原产地证书是我国的原产货物出口到缔约方进口国海关通关时,国外客户享受关税减免待遇的必要凭证,被称为“有价证券”。主要有亚太贸易协定、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中国-秘鲁自贸协定、中国-冰岛自贸协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中国-瑞士自贸协定、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中国-韩国自贸协定、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中国-智利自贸协定、中国-毛里求斯自贸协定、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柬埔寨自贸协定、中国-尼加拉瓜自贸协定等项下优惠原产地证书。
二、作用
1、作为实行差别关税待遇的主要依据。2、作为实行对进口货物有判别的数量限制的根据。3、作为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货物的工具。4、作为实施贸易政策、实行贸易统计和编写贸易及海关年鉴的依据。
三、办事流程
登陆https://declare.ecoccpit.net产地证操作系统,网上缮制产地证并发送至贸促会端,贸促会签证人员审单并发送回执至企业端,审核合格的,企业人员可自主打印具有电子签章和高效防伪特征的原产地证书。无自行打印条件的企业可到宁波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E区打印,也可委托快递送达。审核不合格的,根据要求更改后再发送。
四、法律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十七条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第十八条出口货物发货人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应当在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并向签证机构提供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所需的资料。
第十九条签证机构接受出口货物发货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对不属于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货物,应当拒绝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签证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以及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所确定的原产地规则签发原产地证书。
五、联系方式
地址:宁波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E区
电话:0574-87368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