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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集锦】中国-冰岛自贸协定中性成分规则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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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

河北某企业生产聚醚(HS:390720),FOB金额13000美元,出口目的国为冰岛。生产聚醚所用的主要物料清单如下:

其它部分物料均为原产材料,氢氧化钠(催化剂)从国内外贸公司购买,该产品的产地不明。生产工序为投放起始剂乙二醇,投放催化剂氢氧化钠、充气体丙烷、混料聚合、过滤除杂。

该产品是否符合中国-冰岛原产地规则?

二、案例分析

从简介中我们得知二个要点,一是生产聚醚所用的材料中含有进口成分的非原产材料,因此产品的原产地判定应根据中国-冰岛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对该产品所适用的规则来进行;二是作为催化剂的氢氧化钠产地不明,在该案中如何确定其原产地,其依据是什么?

我们首先了解一下聚醚的生产过程。聚醚主原料为丙烷,作为催化剂的氢氧化钠作用是促进丙烷开环,自身并不进入反应,不构成聚醚的组成成分,因此不作为生产聚醚的原材料。而作为起始剂的乙二醇,其作用在于提供活泼氢原子,和丙烷进行聚合反应得到聚醚。可见,氢氧化钠作为一种催化剂,并没有构成产品本身的物质成分,这种成分的材料我们称其为“中性成分”,也有称“间接材料”。

那么,对于在生产产品过程中使用中性成分的材料,其原产地的判定应遵循什么样的规则,我们来了解一下中国-冰岛原产地规则中的“中性成分”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一)中性成分规则

中性成分是指货物生产中使用的物品,该物品既不构成该货物物质成分,也不成为该货物组成成分,其范围包括:

  • 燃料、能源、催化剂和溶剂;

  • 用于测试或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和用品;

  • 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和用品;

  • 工具、模具及型模;

  • 用于维护设备和厂房建筑的备件和材料;

  • 在生产中使用的,或者用于运行设备或设施的润滑剂、油 (滑)脂、合成材料和其他材料;及

  • 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虽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但能 合理地表明为该货物生产过程中一部分的其他任何货物。 

在确定产品的原产地时,上述所指的中性成分的原产地应当不予考虑。 

(二)规则解读

中性成分(间接材料)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能源、燃料、工具、机器设备等材料,这些材料虽然用于生产,但未构成最终产品的组成部分。

在世界范围内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总体上使用两种术语来指称这些材料。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为代表的贸易协定中将这些材料定义为“间接材料”,而在欧盟模式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将这些材料定义为“中性成分”。

中冰自贸协定则采用了欧盟模式下的“中性成分”这一定义,同时借鉴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模式下的清单,在原产地判定时,中冰自贸协定采用欧盟模式,对清单中所列的中性材料原产地不予考虑。

本案中的催化剂-氢氧化钠就是清单中所列的中性成分。

(三)产品原产地分析

根据中国-冰岛FTA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聚醚原产地判定所适用的规则是: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该品目,且货物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50%。这是一个复合原产地标准,既要满足四位级数目税则号的改变,同时也要满足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50%的标准。

第一步,分析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否满足。

原材料丙烷(HS:271112)与乙二醇(HS:290531)与聚醚HS编码(HS:390720)前四位不同,已发生品目改变,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第二步,分析区域价值成分是否满足。

除了乙二醇是沙特进口的非原产材料,其余原材料均为中国原产,生产过程均在中国境内完成,通过倒减法计算聚醚区域价值:

满足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聚醚同时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及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三、结论

根据中冰自贸协定中的中性成分规则,在判定聚醚原产地时,不明产地的中性成分--氢氧化钠的原产地不予考虑。经判定,聚醚符合中冰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具备中国原产资格,可以享受中国-冰岛FTA优惠关税待遇。

四、提示

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由于不考虑中性成分的原产地,因此,在梳理货物的原材料时有必要区分出中性成分。

来源:贸促会FTA全球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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