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商会宁波商会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国际商会宁波商会(简称“宁波国际商会”)会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号)和浙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通知》(浙民民〔2009〕175号)等规定,结合《中国国际商会宁波商会章程》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国际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宁波国际商会对会员收取会费,会员有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义务。对单位会员中的区(县、市)国际商会及行业商协会暂不收会费。
第三条 会费标准为:副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普通会员每年1,000元。
第四条 一届理事会成员任期原则为五年,会费原则上一年缴纳一次。成员单位也可一次性缴纳五年会费。届中加入的理事会成员须在入会批准后两个月内缴清相应会费。逾期六个月以上不缴纳会费的视同自动放弃理事会相应职务。
第五条 宁波国际商会秘书处在收到会费后,即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并寄发缴费单位。
第六条 宁波国际商会各类会员可以采取各种形式,自愿开展赞助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第七条 会员退会时,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八条 会费的使用遵循“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用于本会相关活动支出,其使用范围为:
(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会议支出;
(二)宁波国际商会秘书处及其各部门的工作经费;
(三)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产生的支出,包括日常咨询、团组出访、信息服务、培训交流、代言工商等;
(四)商会其他活动必要支出。
第九条 宁波国际商会会费全部用于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条 宁波国际商会会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纳入宁波国际商会年度财务预决算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十一条 宁波国际商会按规定定期向理事会成员单位公布年度会费收缴和支出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6日中国国际商会宁波商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