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对中国婴儿车和车架启动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1年7月15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1/36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婴儿车和婴儿车车架(土耳其语:bebek arabaları ve yalnızca bebek arabalarının şasileri)启动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土耳其税号为8715.00.10.00.00和8715.00.90.00.00。Damping ve Sübvansiyon Dairesi地址:Söğütözü Mah. 2176. Sok. No: 63 Çankaya/ANKARA土耳其境内企业、协会组织的联络邮箱:ticaretbakanligi@hs01.kep.tr土耳其境外企业、协会组织的联络邮箱:ithebys@ticaret.gov.tr●土耳其对中国圆珠笔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1年7月15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1/37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圆珠笔(土耳其语:plastik maddelerden olan sıvı mürekkepli bilyalı kalemler)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维持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税额为0.066美元/支。涉案产品的土耳其税号为9608.10.10.10.00、9608.10.99.00.00和9608.50.00.10.00。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秘鲁终止对中国不锈钢餐具的反倾销措施
2021年7月14日,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倾销、补贴和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委员会在官方日报《秘鲁人报》(El Peruano)发布第202-2021/CDB-INDECOPI号公告,决定自2021年7月20日起,终止第004-2002/CDS-INDECOPI号公告所确定、经由第082-2011/CFD-INDECOPI号公告和第136-2017/CDB-INDECOPI号公告延期、对原产于中国的厚度不超过1.25毫米不锈钢餐具(西班牙语:cubiertos de acero inoxidable de un espesor no mayor a 1.25 mm)的反倾销措施。●印度对涉中国不锈钢卷板不实施反倾销措施
2021年7月1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印度财政部税收局于2021年3月5日发布办公室备忘录关于未接受商工部于2020年12月23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韩国、欧盟、日本、印度尼西亚、美国、泰国、南非、阿联酋、新加坡、墨西哥、越南、马来西亚、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不锈钢卷板(Flat Rolled Products of Stainless Steel)作出的反倾销终裁建议,决定不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2021年1-6月全国吸收外资6078.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8.7%
2021年1-6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6078.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8.7%(折合909.6亿美元,同比增长33.9%;不含银行、证券、保险领域,下同),较2019年同期增长27.1%。从行业看,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4827.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3.4%。高技术产业实际使用外资同比增长39.4%,其中高技术服务业增长42.7%,高技术制造业增长29.2%。从来源地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东盟、欧盟实际投资同比分别增长49.6%、50.7%和10.3%(含通过自由港投资数据)。从区域分布看,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分别增长29.7%、33.6%和6.1%。●欧盟力推“碳关税”前景几何
欧盟委员会14日提出了一揽子环保提案,旨在实现到2030年欧盟温室气体净排放量与1990年的水平相比至少减少55%,其中包括建立欧盟“碳边界调整机制”。根据这一机制,欧盟将对从碳排放限制相对宽松的国家和地区进口的钢铁、水泥、铝和化肥等商品征税。同时,欧盟适时推出碳关税也被视为其缓解巨大债务压力的举措之一。按照提案,根据“碳边界调整机制”获得的碳关税收入将用于支持欧盟7500亿欧元恢复基金,以帮助欧盟成员国应对新冠疫情对经济造成的冲击。然而,分析人士指出,要将此愿景转化为具有执行力的共识尚需时日。首先,外界对欧盟开征碳关税是否符合现行贸易规则普遍存有疑虑。包括美国在内的欧盟主要贸易伙伴并不完全支持此项征税政策。欧盟委员会表示,计划自2023年起逐步引入碳关税,以便企业在过渡期内作出调整。但欧盟很多贸易伙伴强调“碳边界调整机制”应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国际气候协定兼容,否则会加剧贸易保护主义风险,对疫情下亟待复苏的全球经济十分不利。此外,欧盟成员国内部对征收碳关税也存在较大分歧。据悉,法国是征收碳关税政策的主要拥护者,并得到了其他8个欧盟国家的联合支持,但这是否足以让该提案在欧盟理事会获得通过尚未可知。分析人士指出,由于欧盟各成员国能源结构不同,经济情况各异,对此项政策的态度也有所区别。一些欧盟成员国认为,碳关税对恢复基金的贡献将相当有限,还恐将招致报复性关税。相关行业也对此忧心忡忡。德国工业界表示,由于其主要出口产品汽车和机械设备需要用到大量钢材,这样征税反而会导致成本增加,丧失自身竞争优势。欧洲水泥和钢铁行业也担心一旦开征碳关税,他们将无法享受现行的免费碳排放配额。欧洲钢铁协会此前致函欧盟委员会称,急于引入“碳边界调整机制”会对欧洲钢铁行业和相关价值链造成影响,削弱企业投资低碳技术的能力。●全球税制改革对跨国企业影响几何
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近日在意大利威尼斯结束。会议就更稳定、更公平的国际税收框架达成历史性协议。多位国际税法专家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改革将重塑已经运行近百年的现行国际税收规则,可能会对跨国企业全球布局和投资运营产生影响。全球税制改革的内容是什么?为应对全球经济数字化发展和跨国企业转移利润避税给国际税收政策带来的挑战,全球税制改革的呼声不断。经过多年研究和谈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推出重新分配跨国企业利润征税权和设立全球有效最低税率的双支柱包容性框架。经合组织7月1日发布公告表示,其协调谈判的双支柱国际税改框架已得到130个国家和司法管辖区支持。这表明税改所涉及的经济体量占到全球经济总量的90%以上。经合组织计划今年10月完成税改框架剩余技术性工作,并于2023年落实计划。经合组织预计,通过双支柱国际税改框架,每年超过1000亿美元利润的征税权将转移至市场辖区;如果设定全球最低企业税率不低于15%,全球每年将新增约1500亿美元税收。如何分配跨国企业利润征税权?全球税改框架的支柱之一(以下简称支柱之一规则)是将大型跨国企业全球利润的部分征税权重新分配给市场辖区,即跨国企业除在公司总部和子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还需在销售目的地缴税。美国税务基金会全球项目副总裁丹尼尔·邦恩告诉新华社记者,当前国际税收规则通常要求跨国企业在其拥有实体运营、资产和雇员的地方缴纳企业所得税,改革后的新规则要求一些大型跨国企业在其客户所在辖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便该企业在这些辖区并不拥有实体运营、资产或者雇员。举例来说,假设一家美国跨国公司在法国设有分公司,其产品和服务销往美国、法国、德国等数十个国家。按照当前国际税收规则,这家公司将基于在美国和法国的盈利情况分别向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作为该公司销售市场的德国等其他国家则不享有对其公司利润的征税权。支柱之一规则生效后,这家公司则需根据客户群的相对规模等因素,将公司全球利润的部分征税权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德国等数十个销售市场,美法两国需放弃对这家公司利润的部分征税权。为避免多重征税,各国需要就支柱之一规则达成一项国际税收公约,并获得各国立法机构批准。全球最低企业税率如何运作?支柱之二(以下简称支柱之二规则)通过设立全球最低企业税率,确保大型跨国企业在每个税收管辖区的缴税不低于最低水平,从而遏制各税收管辖区为吸引跨国企业投资而竞相降低税率的“逐底竞争”。美国企业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凯尔·波默洛告诉新华社记者,支柱之二规则将为跨国企业海外利润设定最低税收水平。举例来说,一家德国跨国公司在本国经营活动仍按照德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率缴税,但如果其在海外运营辖区缴税的有效税率低于15%,德国将对这家跨国公司海外利润征收补足税,加征至15%的最低税率水平。实施全球最低企业税率规则后,跨国企业将其利润转移到低税区或“避税天堂”的动力将会明显下降。值得关注的是,当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纳最低企业税率规则后,这就会提高全球跨国企业整体税率。支柱之一规则旨在重新分配跨国企业部分利润征税权,这会增加一些跨国企业海外合规成本,但不会增加税负。英国牛津大学研究税收的教授迈克尔·德弗罗告诉新华社记者,他测算《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有78家会受到支柱之一规则影响,其中美国、欧洲企业各37家。支柱之一规则很大程度上是要解决美欧持续数年的数字服务税之争。近年来,法国等欧洲国家积极推动针对谷歌、亚马逊、苹果等大型科技企业在本国的经营活动征收数字税,遭到美国强烈反对。如果支柱之一规则方案成功实施,欧洲国家同意放弃单边征收数字税。波默洛告诉记者,那些在海外拥有大量业务、知识产权密集型的跨国企业通常会在低税区设立子公司等关联企业避税,如科技和制药类跨国公司,因此最低企业税率规则实施后可能会对这类企业造成冲击。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加里·赫夫鲍尔告诉新华社记者,设立全球最低企业税率剥夺了一些国家利用低税率吸引跨国公司投资的政策空间,特别是对于那些没有其他手段吸引外资的经济体不公平,多边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应考虑对这些经济体给予帮助。中国财政部部长刘昆日前出席G20财长与央行行长会议时表示,中方支持就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多边方案关键要素的声明达成共识,支持达成更加稳定、平衡的包含两个支柱的最终共识方案。G20各方在后续具体方案的设计中,要兼顾不同发展阶段经济体发展需求,妥善处理各国重大关切,限制对实体经济活动的影响,争取如期达成全面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