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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平行进口发展的意见(商建函〔2019〕462号)

信息来源:海关律师网   发布日期:201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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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 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深圳市商务、工业和信息化、 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海关、市场监管主管部门:

  商务部等8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 见》(商建发〔2016〕50号)以来,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取得了重 要进展,社会化汽车流通体系基本建立,形成了一批可复制推广经 验,有效满足了多样化多层次消费需求。但是,还存在平行进口汽 车整改场所设立程序不明确、贸易便利化水平有待提升、政府监管 需要强化等问题。为进一步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规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允许探索设立平行进口汽车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前提下,允许已开展汽车平行进口工作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有关地区)在海关特殊监管区 域内设立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有关地区应向社会公布经当地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信息,并及时上报商 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平行进口汽车 标准符合性整改业务只能在整改场所实施,且整改项目仅限于整 车标志等5大类别共计16小项(详见附件)。经整改后的平行进 口汽车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RGB7258)等国家安 全技术标准。在符合产业政策、海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指定认证机构可视情况仅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整改场所进行CCC 认证工厂检查。有关地区要切实加强整改场所监管,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和责任主体,严禁整改场所开展标准符合性整改以外的业 务。整改过程应全程录像,相关影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

  二、 进一步提高汽车平行进口贸易便利化水平。简化汽车自 动进口许可证申领管理制度,对有关地区确定的开展汽车平行进 口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申报的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自动 进口许可证,经商务部审核签发后,委托有关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 门打印发放。积极推动自动进口许可证无纸化申领,推广进口证 件电子化应用。平行进口汽车应符合国务院整车进口口岸管理的 相关规定,在进口 口岸、出区进口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有关地区应允许非本地试点企业在本地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 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平行进口汽车整车保税仓储业 务。优化报关、通关、查验等流程,提高通关效率。

  三、加强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把控。平行进口汽车应符合 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 性要求。海关要加强平行进口汽车检验,对于不符合机动车国家 安全技术标准和排放标准,未依法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未依法依 规在国家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排放检 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车型车辆,海关不予进口。禁止进 口旧车和非法改装车。加强平行进口汽车产品溯源管理和销售监 管,试点企业应在销售车辆前对车辆左前右后整车照片、车辆识别 代号、发动机号、车速表、座椅、外部灯具、信号装置、轮胎、号牌板、 中文说明书、中文警示说明等重要部位进行影像留存,相关影像资 料和车辆售前检验记录应保存不少于3年。引导试点企业进一步 增强产品质量安全和环保准入意识,在海关监管下通过加强与境 外检验机构合作等方式,对采购车辆提前进行车辆质量安全与合 规性检查,降低车辆退运风险。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在车辆销售、注册登记等环节加强监督抽查,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污染物 控制装置检查。

  四、 规范平行进口汽车登记管理。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 进口汽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重点查验车辆识别代号、 发动机号、产品标牌、车速表、外部灯具和信号装置等,对不符合国 家标准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对发现违规进口汽车产品的,要复 印留存车辆照片、违规部位照片、相关进口资料和凭证等,及时通 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报。对符合我国相关标准规定 的,要优化登记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理登记。

  五、 推进汽车平行进口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经国务院批复的 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在通过正式验收后,汽车整车年进口数量(海 关统计)累计达到1000辆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向商务部报备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展汽车平行进口工作方案后,执行汽车 平行进口相关政策,确定试点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5家。要 选择守法合规、汽车售后服务保障和产品一致性管控能力强的企 业为试点企业,并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相关工作规范有序进 行。对于组织领导有力、风险防范有效、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根 据业务发展需要可适时增加试点企业数量。

  六、 强化试点企业监督管理。有关地区要明确试点企业是平 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严禁试 点企业诱导消费者签订”三包”免责协议。督促指导试点企业严格 执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 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 法》、《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加强试点平台企业监管,明确平 台企业的责任义务,且要防止其利用优势地位侵害其他企业利益。 建立健全试点企业动态调整机制,对于不履行售后服务责任、长期 不开展业务和有进口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汽车 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应当取消试点企业资格,并做好 善后工作,可视情调补试点企业。

  七、 切实加强组织实施。有关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 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按照"谁批准、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 地方城市责任,有效防控各种风险。加强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国 际市场釆购体系、贸易便利通关体系、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和政府监 管信息体系建设。加强汽车进口、检验、环保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宣 贯,使试点企业熟知相关规定,引导进口销售符合国家标准汽车。 规范汽车平行进口相关单证填写,通过对接本地各相关部门信息 系统等方式,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和平行进口汽车全程可追溯,提升 政府监管服务能力。制定相关政策应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具体政策出台之前,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合规性评估。充分发挥行业 组织自律、纠纷调解、权益维护等方面的作用。工作中遇重大问题 要及时上报商务部等相关部门,每半年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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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解读:商务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平行进口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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